国家标准 | 住建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全文发布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GB/T51435-2021),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标准》分为总则、基本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6项主要技术内容。适用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435-2021,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附件: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
以下为《标准》全文: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 189号)的要求, 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 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分类; 4.收集;5.运输;6.处理。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 议,请寄送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德胜门外大街36号A座,邮编:100120)。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浙江大学、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 总 则
1.0.2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1.0.3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技术选择应以 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为基础,结合技术水平、 垃圾量和种类合理确定,应做到技术成熟、经济合理、便于运 行、保护环境。
1.0.4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除应符合本标 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 本 规 定
2. 0.2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规划、建设 应与县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专项规划、建设相协调。
2. 0.3农村生活垃圾宜充分利用农村地区消纳途径和环境容量, 根据当地政府财力、运输距离和处理设施负荷等因素,合理选择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
2. 0.4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的数量、规 模、布局和选址应通过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的综合分析确 定。垃圾转运距离较短的地区,可选择“村组保洁、乡镇转运、 县市处理”模式。垃圾运输距离较长的地区,可选择“村组保 洁、乡镇转运和区域处理”模式。农业生产废弃物、建筑垃圾不 宜混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严 禁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
2.0.5农村生活垃圾宜实施源头分类减量,减少外运出村的垃 圾种类、数量和频率。
2.0.6农村生活垃圾严禁露天堆放、露天焚烧,严禁向河、湖、 池塘等水域倾倒垃圾,不应将未经分类的农村生活垃圾作为建筑 回填土用于道路路基和房屋基础建设。
2.0.7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设施、设备的 标志标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分 类
3.1 一般规定
3.1.1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应同步实施农村生活垃 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3.1.2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应遵循因地制宜、简单方便、经 济适用的原则.符合农村实际,便于操作。
3.1.3农村应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规范分类投放、分 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各个环节,指导分类工作有序 开展。
3.2 分类模式与处理处置途径
3.2.1应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情况,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 的方式。
3.2.2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种类不应过多,宜结合农村实际情况 分为2类〜5类,5类垃圾可为可卖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 灰土、其他垃圾等。各类垃圾处理处置途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3.2.3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应与当地农民生活方式、消费 习惯、农业生产方式和处理设施相结合,选择适宜的处理模式,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经分类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途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4 收 集
4. 1. 1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应依据县域生活垃圾处 理工程专项规划建设和配置。
4.1.2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应合理布局,与后续运 输和处理系统相协调。
4.1.3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和收集站等应清洁密闭。
4.1.4村庄应设保洁员负责垃圾收集设施(设备)维护。村庄 保洁员数量和组成可根据所负责的区域面积、垃圾产生量、收运 方式、经济条件和基层组织情况合理确定,村庄保洁员比例不宜 低于村庄常住人口的2%,且每个自然村不应少于1人。
4.1.5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应根据分类模式,将可 卖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灰土和其他垃圾等单独收集。
4.2 收 集 模式
4.2.1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模式应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居住密度、 经济条件和生活习惯合理选择,可采用“点一车一站”、“车一 站”和“点”等模式,各类模式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4. 2.2有条件的地区可定时定点收集农村生活垃圾。
4.3 收 集 点
4.3.1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根据村庄地形、道路、建筑物分 布、垃圾分类情况合理设置。村庄主要街巷两侧、村民委员会周 边、公共活动场所、公交车站等人口密集或人流较大区域应设置 农村生活垃圾公共收集点。
4.3.2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 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占 地面积不宜超过2平方米。
4.3.3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应配置垃圾桶、垃圾箱等收集容器, 垃圾收集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4.3.4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应按分类方式设置垃圾收 集容器。收集容器应易于识别、方便投放,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的 有关规定。
4.4 收 集 车 辆
4. 4. 1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可采用非机动车或小型机动车。车辆数量应按照垃圾产生量和收集距离配置,与前端收集和后端 清运设施相匹配,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 术规程》CJJ 205的有关规定。
4.4.2非机动车收集方式的最大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km,小型 机动车收集方式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km。
4. 4.3垃圾收集车应密闭、防腐、低噪,不应遗撒,并应定期 清洗。
4. 4.4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车辆作业频次应根据垃圾量、垃圾种 类、季节等条件确定。易腐垃圾及含水量、有机质含量较高垃圾 的收集频次不宜低于1次其他种类垃圾可根据产生量合理确 定收集频次。
4.4.5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垃圾收集车应具备分类 收集功能。
4.5 收 集 站
4.5.1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应设置在村口或垃圾收集车辆、运 输车辆易于停靠的位置,与集中居住区应保持适当距离,并应远 离农田、河道、坑塘、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
4.5.2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形式应根据垃圾清运量和垃圾 成分合理选择,可由多个垃圾桶、封闭式垃圾箱等容器组成。
4.5.3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容量应根据服务人口的数量、垃圾 种类、垃圾日产生量及清运周期计算,宜采用标准容器计量,并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的 有关规定。
4. 5.4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占地面积不宜小于20m2,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4.5.5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应由专人负责运行和维护,保持站 内及周边环境清洁卫生,应定期消毒、杀虫、灭鼠。
4. 5.6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设 置及运行应满足垃圾分类收集要求,并应与后续分类运输、分类 处理方式相匹配。
5 运 输
5. 1.1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和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在县域 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专项规划指导下建设或配置。
5.1.2应根据村庄分布、人口密度、道路情况、地形状况,以 及运输距离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运输模式和运输 路线。
5.1.3农村生活垃圾运输频次应根据垃圾种类、产生量.结合 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垃圾转运站等配套设施能力确定。
5. 1.4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应分类运输农村生活垃圾, 不得混装运输。
5.2 运 输 模 式
5.2.1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包括直运模式、转运两种模式。
5.2.2采用直运模式的,乡镇可不设置转运站,收集点(站) 的垃圾直接由运输车运送至生活垃圾处理地。
5.2.3采用转运模式的,乡镇应设置转运站。收集点(站)的 垃圾首先运输至转运站,再集中运输至处理设施。
5.3 运 输 车 辆
5.3.1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依据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站) 的垃圾装载容器类型,以及垃圾运输量、运输运距、道路情况等 因素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3.2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密闭,防止垃圾沿途遗撒、滴 漏。采用敞口式运输车辆运输时,应用苫布、网布等进行遮盖。采用直运模式的宜采用压缩式运输车。
5.3.3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并应固 定停放场所,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标志标识清晰。
5.4 转 运 站
5.4.1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应由县、市统筹规划安排。
5.4.2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 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有关规定。
5.4.3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产生的污水宜沉淀后直接排入污水 管网。对不能排入污水管网的,转运站应设置污水收集池,并定 期清运处理。
5.4.4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的通风、降尘、除臭、降噪等 装置应进行及时维护、保养。
6 处 理
6.1.1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采用成熟、经济、环保的技术,最 终达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理目标。
6.1.2农村生活垃圾应优先纳入县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 理,现有处理设施容量不足时应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农村生 活垃圾暂不具备统筹处理的情况下,所在镇或相邻镇可合建小型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或区域性焚烧设施进行处理。
6.1.3小型卫生填埋场、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污染物排放 浓度应达到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
6.1.4危险废物、有害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及建筑垃圾不应在 小型卫生填埋场、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生活垃圾生物 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6.1.5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应进行分类处理。
6.2 小型卫生填埋场
6.2.1小型卫生填埋场宜相邻乡镇区域统筹建设。
6.2. 2小型卫生填埋场的总库容应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 且不应小于20万立方米,填埋库区单位面积库容不应小于8立方米/平方米。
6.2.3小型卫生填埋场选址、设计、建设、作业与管理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执行。
6.2.4填埋库区污水收集系统应包括导流层、盲沟、集液井 (池)、泵房、调节池及污水水位监测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填埋场防洪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GB 50201、《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的规定。防 洪标准应按不小于50年一遇洪水水位设计,按100年一遇洪水 水位校核。
6.2.6填埋库区雨污分流系统应阻止未作业区域的汇水流入垃 圾堆体,应根据填埋库区分区和填埋作业工艺进行设计。
6.2.7填埋场封场设计应考虑堆体整形与边坡处理、封场覆盖 结构类型、填埋场生态恢复、土地利用与水土保持、堆体的稳定 性等因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2.8小型卫生填埋场污染物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有关规定。
6.2.9小型卫生填埋场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的有 关规定。
6.2.10小型卫生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评价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 107的有关 规定。
6.2.11对于暂时没有能力将生活垃圾集中到达标的处理设施的 农村地区,可就近采用简易填埋处理。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应符 合下列规定:
6.3 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
6.3.1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工程规模和工艺技术路线,应综合 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垃圾产生量与特性、环 境保护要求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方面合理确定、选择。
6.3.2采用垃圾连续焚烧方式,焚烧线年可利用时间不应小于 8000h,垃圾焚烧系统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年。
6.3.3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燃烧后的炉渣热 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二次燃烧室内的烟气在不低于850"C 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应小于2s。
6.3.4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必须配置烟气净化系统,烟气 净化系统应具有酸性气体脱除、除尘、重金属脱除、二噁英类脱 除和氮氧化物脱除的功能。烟气净化系统设计排放指标应符合焚 烧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放标准。
6.3. 5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污染物排放指标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有关规定。
6.3.6焚烧炉底灰渣经浸出毒性检测达标后,可按一般固体废 物直接送填埋场处理或用作铺路材料或其他建筑材料。
6.3.7焚烧飞灰应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6.3.8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 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2的有关规定进行运行监管。
6.3.9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 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 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2等的有关规定,建立内部自检、运行质量监管监测、环境质 量监督监测三个层次的监测系统,保障垃圾焚烧质量和焚烧厂安 全稳定运行。
6.3.10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行管理评价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 137的规定。
6.4.1易腐垃圾可采用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
6.4.2生物处理工程根据服务范围可分为分户处理、单村处理 和多村联合处理模式。分户处理可采用沼气池、家庭堆肥;单村 处理可采用沼气池、堆肥设施设备;多村联合处理可采用机器成 肥或设施堆肥处理。
6.4.3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选址、规模和工艺技术路线,应 根据当地村镇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生活垃圾产生量与 特性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堆肥处理技术的适用性合理确定。
6.4.4沼气池处理易腐垃圾,规模宜不大于lt/d,并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户用沼气池设计规范》GB/T 4750、《户用沼气池 施工操作规程》GB/T 4752、《户用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规范》 GB/T 4751、《户用沼气池材料技术条件》NY/T 2450和《户用 沼气池运行维护规范》NY/T 2451等的规定。
6.4.5家庭堆肥可采取简易围栏堆肥形式,用木材、竹材将堆 肥空间围成Im3立方体或圆柱体,堆肥时间不宜少于2个月。
6.4.6机器成肥处理易腐垃圾,单台处理能力不宜大于2t/d,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有机垃圾生物处理机》CJ/T 227的规定。
6.4.7集中堆肥处理规模宜大于2t/d,可采用简易高温堆肥、 阳光房堆肥或厂房堆肥形式,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 堆肥厂评价标准》CJJ/T 172、《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 CJJ 52的有关规定。
6.4.8简易高温堆肥有机物质含量应大于40%,堆体内物料温 度在55C以上保持5d〜7d。简易条形堆肥时间不宜少于2个月〜 3个月,场地可选在田间地头或草地、林地旁边等远离人群的 区域。
6.4. 9垃圾堆肥处理产品加工工艺和成品方案应根据当地市场 情况确定。发酵后的粗肥应呈棕色或黑棕色,无臭味.有土壤的霉味,手感松软,将手插入堆体,应无大的温差感。
6. 4.10生物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 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6、《生活垃圾堆肥厂评价标准》CJJ/T 172和《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 52的规定。